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乡村旅游的经营服务要求和管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乡村旅游的经营服务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GB/T 18973-2003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乡村旅游
以各种类型的乡村为背景,以农(牧、渔)民为经营主体,以乡村文化、乡村生活和乡村风光为旅游吸引物而进行的兼有观光、休闲、体验性质的旅游活动。
3.2 乡村旅游点
以田园风光、自然生态、农(牧、渔)村民俗民族文化为资源,满足旅游者观光、休闲和体验农(牧、渔)业生产、生活的旅游活动点(区)。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乡村旅游点基础设施、安全标准及服务质量的基本要求可概括为:设施齐全、服务规范、卫生达标、安全有序。
4.2 环境
4.2.1 生态环境
4.2.1.1 乡村旅游点环境空气质量达到GB 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4.2.1.2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基本要求:生活饮用水中不含病原微生物;不含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学物质;感官性状良好,保证饮用安全。
4.2.1.3 乡村旅游点内有足够面积的绿化区域,布局合理、环境优美。
4.2.2 资源保护
4.2.2.1 乡村旅游点开发能保护当地特色自然资源、植被、土壤和环境条件。
4.2.2.2 乡村旅游点开发能保护当地的历史古迹、文物和特色建筑物。
4.2.2.3 乡村旅游点开发能保护当地的文化特色和传统民俗、生活习惯。
4.2.2.4 活动项目能做到以不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坚持环保原则。
4.3 交通通讯
4.3.1 交通设施
4.3.1.1 主干线通往乡村旅游点道路路况良好,有较好的可进入性。
4.3.1.2 主干线通往乡村旅游点支线公路路口、支线公路通往乡村旅游点公路路口有醒目指示牌。
4.3.1.3 附近设有加油站。
4.3.2 通讯设施
4.3.2.1 乡村旅游点出入口和游客集中场所有固定电话。
4.3.2.2 无线通讯网覆盖完全,信号良好。
4.4 公共设施
4.4.1 建筑装修
4.4.1.1 乡村旅游点的主体建筑和配套设施建设具有地方特色,其建筑形式、色彩等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4.1.2 乡村旅游点内的各类标识美观醒目,文字准确规范。图形符号符合GB/T 10001.1和GB/T 10001.2(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要求,位置合理,数量充足。
4.4.2 环境卫生
4.4.2.1 卫生管理
4.4.2.1.1 乡村旅游点的环境卫生符合国家、地方政府的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
4.4.2.1.2 乡村旅游点的公共场所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墙壁、隔板、门窗等清洁,无霉斑、无脱落、无刻画。
4.4.2.1.3 乡村旅游点内的旅游厕所,其数量、分布能与游客接待量相适应,做到干净、无污垢、无异味。有直排污水管道或建有单独化粪池,粪便处理措施得当,效果良好。
4.4.3 垃圾桶(箱)
4.4.3.1 乡村旅游点内设置有足够的垃圾桶(箱),布局合理,标识明确。
4.4.3.2 垃圾桶(箱)体完好、表面干净无污渍,能及时处理桶内垃圾。
4.4.4 停车场
乡村旅游点内有满足游客接待量要求的停车场,停车场场地平整坚实、绿化美观,标识规范醒目。
4.5 住宿
4.5.1 住宿设施
4.5.1.1 乡村旅游点住宿设施实行挂牌管理,每户最低不少于4张床位。
4.5.1.2 乡村旅游点的客房配备冷暖设备或换气装置。室内设施齐备,通风良好,照明充足。
4.5.1.3 有淋浴设施,定时提供热水。
4.5.1.4 公用卫生设施采用水冲式,男、女卫生间分设,卫生间标志明显且有防滑设施。设施与卫生至少达到GB/T 18973-2003(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一星级的要求。
4.5.2 住宿服务
4.5.2.1 乡村旅游点住宿设施的入住登记、安全等制度健全,服务项目明确,价格合理。
4.5.2.2 服务人员工装整洁,态度热情,具备基本服务技能。
4.5.2.3 乡村旅游点客房用品用具配备齐全,床单、被罩、枕巾一客一换。
4.6 餐饮
4.6.1 餐饮设施
4.6.1.1 乡村旅游点餐饮设施建设能与乡村旅游点的整体环境相协调。
4.6.1.2 餐饮服务设施与接待游客数量相适应,能提供当地特色菜肴,且品种丰富,特色鲜明。
4.6.1.3 餐饮设施设备完好,有完善的防蝇、防尘、防鼠及污水处理设施。餐(饮)具配套并符合卫生要求,有消毒专用设备。
4.6.2 餐饮服务
4.6.2.1 厨房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持有卫生部门核发的《健康证》,工装整洁,具备基本服务技能。
4.6.2.2 食品原料和食品加工过程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要求。
4.6.2.3 有健全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配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加强食品卫生检查。
4.7 购物与特色活动
4.7.1 旅游购物
4.7.1.1 购物摊点布局合理,证照齐全,管理有序。能提供旅行日常用品、旅游纪念品、土特产品的销售服务。
4.7.1.2 旅游商品有本地区特色,无假冒伪劣商品,不欺客宰客。
4.7.2 特色活动
4.7.2.1 乡村旅游点能提供具有当地特色的活动项目,能充分体现当地农业和农村民俗特点,游客参与性强。
4.7.2.2 乡村旅游活动项目区域具有充足的活动空间,功能完善。项目布局合理,表演、体验等活动能有机结合,协调统一。
4.8 安全管理
4.8.1 乡村旅游点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各岗位安全职责明确并切实可行。
4.8.2 乡村旅游点有足够的消防、防盗、救护等设备且完好有效。安全人员经过培训,具有应对紧急情况的基本知识与技能。
4.8.3 乡村旅游点建有相应的医疗设施,配备医务人员和常用药品。
4.8.4 乡村旅游点内的危险地段标志明显,防护设施齐备有效。
4.9 乡村旅游管理
4.9.1 乡村旅游点建有专职或兼职的旅游管理机构,做到职责明确,管理有效。
4.9.2 乡村旅游点各项制度健全,简洁实用,公开透明。
4.9.3 设有面向公众公示的旅游咨询电话和投诉电话,做到接听及时。
4.9.4 有介绍乡村旅游点区位概况及活动项目等内容的宣传册。
4.9.5 旅游管理机构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做到举止文明、热情服务、诚信经营。
5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标准由河北省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