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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村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

提供者:  来源:清西陵政务网   时间:2016-03-2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乡村旅游是以各类乡村为背景,以乡村风光、乡村文化和乡村生活为吸引物而进行的观光、休闲、体验性的旅游活动。发展乡村旅游,对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实现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省乡村旅游资源丰富,种类齐全,发展潜力很大。为进一步推动全省乡村旅游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乡村旅游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1.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坚持政府推动、部门支持;农民主体、市场运作;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注重与文明生态村建设相结合,与扶贫开发相结合,与丰富旅游产品相结合,着力优化乡村旅游环境,完善基础设施,提高从业农民素质,推动全省乡村旅游快速健康发展。

  2.发展目标。以突出打造景区依托型、城市近郊型、农业资源型、民俗风情型乡村旅游景区为重点,大力实施“百村示范、千村创建”工程,全省乡村旅游总收入年均增长15%以上,形成种类丰富、特色鲜明、功能配套、服务规范的乡村旅游发展新格局。

  二、乡村旅游发展的主要举措

  3.制定乡村旅游规划。发展乡村旅游要坚持先规划后开发的原则。省建设、旅游等部门要重点指导一批不同特色、不同类型的旅游型村镇建设,抓紧编制和推出乡村旅游规划样板,供各地学习借鉴。全省百个乡村旅游示范村2007年底前要完成规划编制。要加强对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监督指导,将乡村旅游点规划纳入所在地小城镇和村庄规划中,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统一编制,统一实施,切实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实施的权威性。

  4.加快乡村旅游交通建设。交通部门要制定乡村旅游交通建设规划,结合“村村通工程”优先解决交通干道、重点旅游景区到乡村旅游点的道路交通问题。市、县两级交通部门要会同旅游等部门摸清乡村旅游道路状况,制定详细的年度建设和改造计划,对全省千个乡村旅游创建村的道路建设做出具体安排。交通、市政等有关部门要适时开通主要城市、重点旅游景区到乡村旅游点的班车线路。

  5.改善乡村旅游环境。环保部门要加强乡村旅游景区及周边的环境治理。农业部门要优先扶持乡村旅游点沼气项目建设。建设等部门要加快建设全省千个乡村旅游创建村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推进旅游村镇街道硬化、绿化和亮化工作,指导旅游村进行房屋外表改造和标牌、标识规范设置,全面推进旅游型村镇建设。林业部门要按照优化乡村发展和人居环境的要求,实行乔、灌、草、花立体配置,建成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布局合理、植物多样、特色突出的乡村旅游景点。旅游部门要根据乡村旅游景区生态承载能力,合理安排旅游线路和游客。

  6.建设水、电、通讯、信息等基础设施。水利部门要保障乡村旅游点用水需求,旅游村要实现自来水全部入户。电力部门要加强乡村旅游区电力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确保用电需要和安全。通讯部门要将乡村旅游区纳入通讯设施建设规划,实现乡村旅游点信号全覆盖。广电、信息部门要加快推进全省千个乡村旅游创建村有线电视和互联网宽带进村。

  7.研发和生产乡村旅游商品、纪念品。大力推进“果进篮、花进盆、菜进盒、农副产品进袋”工程,提升地方农产品形象和附加值。省政府将重点扶持一批具有自主品牌的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省发改、财政、商务等部门要在乡村旅游点扶持一批诚信规范的购物商店,尽快在全省形成乡村旅游商品、食品和纪念品生产销售体系。

  8.加强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培训。劳动、教育、旅游、农业、扶贫等部门要将乡村旅游纳入行业培训计划,利用冬春农闲时节,通过送教上门、举办培训班、一对一帮扶等多种方式,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教育培训,重点提高乡村旅游从业者在经营服务、食品卫生、旅游文化、旅游安全、接待礼仪、餐饮和客房服务等方面的素质和服务技能。要尽快对全省乡村旅游发展带头人、经营户和服务者进行全面有效的培训。

  9.依法规范和管理乡村旅游市场。抓紧制定和推行乡村旅游住宿、餐饮、娱乐、购物等主要消费环节的服务规范和安全标准。进一步健全乡村旅游的诚信经营体系、行政执法体系和质量监督网络。要加强乡村旅游价格监管,对产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强化乡村旅游区卫生防病和畜产品卫生监督,加强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的监督检查。坚决依法打击欺行霸市、欺诈游客、“黄、赌、毒”等违法行为。强化对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的管理,规范导游解说和团队运作。

  10.强化乡村旅游宣传促销。旅游部门要制定乡村旅游促销方案,搞好乡村旅游产品的策划、组织和包装。通过举办踏青节、赏花节、采摘节、民俗节等一系列活动,将乡村旅游产品推向市场。宣传、文化、新闻等部门要把乡村旅游作为重要内容,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等多种手段,开设乡村旅游专版和专栏、增加乡村旅游专题和时段加大宣传。

  三、乡村旅游发展的保障措施

  11.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省级财政视财力增长适当增加旅游专项资金总量并向乡村旅游倾斜。县级及以下人民政府要加大对乡村旅游发展的投入。重点支持乡村旅游规划、人才培训、市场宣传、基础设施建设等。

  12.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引导社会资金以购买、租赁、承包、联营、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投资开发乡村旅游项目,兴办各种旅游开发性企业和实体。农行、农村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旅游开发的信贷投入,尤其要加大面向农户和中小旅游企业小额贷款和联保贷款规模。

  13.实行用地优惠政策。乡村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可通过招、拍、挂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可用于该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在荒山、荒坡、荒滩进行乡村旅游开发,支持村民在自己承包的果园、林地、草地或者宅基地上开展农家风情和民俗旅游。

  14.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新办的乡村旅游企业,包括旅游景点、宾馆、旅行社和旅游纪念品生产设计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乡村旅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15.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禁对旅游企业(包括农家乐旅游活动)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严禁擅自对企业停电停水、中断交通或通讯等。一经发现将从快从严查处,视其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处理,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16.创新发展模式。鼓励和支持村民以股份制等形式组成专业旅游公司,实施“公司+农户”、“公司+旅游点”模式, 整合分散的乡村旅游点,提高乡村旅游组织化程度。积极引导大集团大公司投资开发乡村旅游,推动乡村旅游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探索建立乡村旅游的农民合作组织,发挥自律、协调和服务作用。

  17.推动规范化、标准化经营。鼓励乡村旅游点创建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和国家A级景区,鼓励乡村旅游发展较快的县和村镇创建国家级旅游强县和旅游型村镇。对评定为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国家3A级以上景区或国家级旅游村镇的可给予一定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当地市、县财政预算。

  18.加强组织领导。省旅游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全省乡村旅游发展工作,负责组织、推动和协调部门间、区域间乡村旅游合作与发展。省直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乡村旅游的扶持力度,形成推动乡村旅游发展的强大合力。各市和乡村旅游重点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建立相应的由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乡村旅游工作领导机构,乡村旅游重点乡镇要由政府牵头并设立工作部门,协调解决乡村旅游发展的各方面问题,并将旅游发展作为干部绩效考核内容